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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律师胡杨婷
供 稿: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
编 写 人:胡杨婷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妇女儿童权益、少数民族、调解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家住铜陵市郊区中心村民组的高某某,以夫妻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不和等理由,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自己的妻子施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解决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的特殊性,本案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铜山法庭承办审理。2021年1月11日,被告施某某在居住地安庆铜矿马鞍社区申请法律援助,安铜司法所将材料上报至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1月20日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指派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胡杨婷律师为申请人施某某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经过】
援助律师接受后,与受援人施某某联系了解了一下基本案情,在此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本案与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不同,本案在当事人身份、地域管辖等方面都存在着特殊性。因而也造就了本案办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与众不同的特色。
本案特殊性之一:特殊当事人的身份。本案被告人,也就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受援人,是来自云南的少数民族人。被告施某某,1989年出生,系彝族人,原籍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本地少数民族常住人口量并不多,司法实践中涉及少数民族人群纠纷的也是不多见。
本案原告起诉之时,被告离开在安铜矿的住所,只身返回云南。被告的突然离开,并不是夫妻矛盾的赌气行为,而是彝族地区与汉族过年期间不一样的风俗,需要被告返回景东彝族自治区参与民族活动所致。
而被告离家,也给管辖法院的送达工作制造了干扰。受案法院依据原籍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传票和案件材料,被告却又突然返回,邮寄往云南的案件材料其并未收到。得益于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通过向被告手机送达信息,才使被告知晓涉诉的消息。
于本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时,已确认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1日。但当援助律师和受援人联系,施某某流露出不出庭应诉的打算,原因是其本民族过年期间的一些事情要处理(民族风俗存在差异,详细情况援助律师未作深究)。施某某表示,为了她和原告的两个孩子着想,她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家好好过日子。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上写的那些,例如争吵中她打了原告一巴掌;闹情绪声称要带着孩子自杀等等,都是原告捏造出来污蔑她的。即使原告所陈述的皆是事实,也是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琐事,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必须离婚的程度。
为保证本案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援助律师对此电话联系受援人,进行说服劝解,最后受援人听取了援助律师的建议,从云南返回安铜矿区住所应诉。被告施某某的返回,为后期承办法官上门审理案件工作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
本案特殊性之二:铜陵市独有的“飞地”管辖形式。本案当事人高某某和施某某夫妇的住所地及户籍地均在安庆市月山铜矿区,地理位置处于安徽省安庆市地域,但该地块属于属铜陵市管辖。本案审理单位是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派出庭铜山法庭,法庭所在地铜山镇,位于池州市境内,这是属铜陵所有的另一块“飞地”。一个城市案件审理跨越了三个城市,这种风格在国内实属罕见,也造就了本案别具一格的特色。
本案特殊性之三:灵活的办案手法。也正是由于飞地管辖特色,给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带来了额外的奔波。本着便利于民的原则,本案承办法官及时作出了变通,改变审理方式,变原被告双方到庭的惯常审理方式为法官上门开庭。经过法官的各方沟通工作,铜山法庭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前往安庆月山铜矿当事人的家里审理。
2021年1月26日,援助律师抵达月山铜矿区受援人的家里,与随后到达的办案法官、书记员,在当事人的家中进行了本案的开庭。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施某某改变初衷,同意离婚,但是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定期银行财产九万元、一辆奇瑞牌小汽车;婚姻存续期间每个月1000元总计12万元的家务补偿;婚后修建院内厕所、杂物间的价值折算;女方父母来安徽给男方家帮工的劳务费用;女方前后两次分娩都是自己父母来伺候,应当给予辛苦费;女方嫁妆折算补偿等要求,合计索要金额高达22万元。施某某声称,如果以上条件不能满足,她死拖着不离婚。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激烈态度,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安抚、劝说。援助律师给受援人分析利害,劝说施某某争取离婚利益时,也应当考虑男方有没有支付能力。索取数额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承受能力,一则得不到法庭支持,二则即便男方勉强答应,实际也无法执行。并且,离婚后双方的孩子还需要男方抚养。援助律师劝说原告高某某适当作出让步,提出离婚就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
经过两个小时劝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化解冲突,在律师和法官的建议下,就离婚条件达成了调解协议。
【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6日上午十二时左右,在法庭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原告高某某和被告施某某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存款九万元归被告施某某所有,其中部分定期存在原告名下的,原告需配合被告取出存款;奇瑞牌小汽车归原告高某某所有;婚生子高某帅和婚生女高某云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女方的嫁妆沙发、冰箱、电视机等物件留给男方。以上调解内容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庭审参加人签字认可。
【案件点评】
离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最难以实现的是女方权益的保护,而最容易忽略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保障。离异婚姻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除了抚养问题以外,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很多离异父母把孩子当成报复的工具,利用孩子来折磨另一方。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拖欠、拒付抚养费;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以此来发泄怨气;等等现象并不罕见。本案中,由于审判人员和律师的沟通工作,有效化解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探视的问题。受援人施某某经济利益得到支持,同时减轻了离异后的负担,心理上消弭了离婚的怨愤。可以预见,即使在她离开子女以后,也会愿意对孩子付出关爱。原告高某某实现了离婚的愿望,在调解成功后还能与被告开玩笑。征兆表明,双方的子女高某帅和高某云,不会受到父母离婚的迁怒。最大程度保护到妇女儿童,是本案的成功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