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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胡杨婷
基本案情:
2018年3至4月份单左右,卢某某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分包该公司施工的金御华府3#楼工程,时值王某某寻找工作,便应卢某某之邀,受卢某某雇佣来到金御华府3#楼工地从事脚手架拆除工作。2018年9月9日下午17时左右,王某某在工作中从3米高处坠落受伤,进入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4足趾近节骨折。住院治疗23天,于2018年10月1日出院,治疗共花费30424.42元。雇主卢某某在此期间支付了医疗费用32000元。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多次找到卢某某协商,卢某某与工程总包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推诿。2018年12月21日,王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该案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同日,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承办律师。
办案过程:
承办人接受指派时,受援人王某某治疗出院尚未满三个月。承办人与王某某沟通交流后,初步了解案情,并与司法鉴定所联系,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预约2019年1月1日,即受援人出院满三个月时起前往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及二次手术费用鉴定。与此同时,承办人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一、证人证言:雇主卢某某自信该起事故应当由工程总包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愿提供证言,证明事发经过。此外,王某某寻找在现场目击事故发生经过的两名工人提供证言,证明事发经过和与卢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事实;
二、查找市建筑公示信息,核查事故发生地点金御华府3#楼工程施工单位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具备施工资质,已进行过合同备案。
三、审阅原告提交的医疗诊断记录、接处警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
通过初步分析工作可得知,王某某是1957年10月12日出生,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经查,雇主卢某某为私人拉队承包施工,并无承包建筑工程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对王某某的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某某左足损伤为拾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费用约需10000元。因王某某文化水平有限,不能确定自己究竟可以主张哪些项目赔偿。承办人告知王某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承办人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代为核算赔偿金额,计算索赔总金额133728.50元,代书起诉状,经王某某签字认可。以雇主卢某某、工程总包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考虑到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起诉同时,承办人帮王某某提出申请诉讼费缓交,并得到受理法院批准。
案件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定:王某某与卢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卢某某对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工作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保护措施,亦承担一定过错责任。2019年4月25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为106440.24元,酌情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程度为20%,因此,被告卢某某应承担85152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32578元,卢某某实际应承担52574元,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次手术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摊。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没有异议。卢某某不服判决,认为误工费认定、过错责任分担比例不当,以王某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上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经王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指派一审承办人继续办理该案。承办人查询2019年本地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标准和过错责任分配比例符合本地司法实践。并向有关判决书提供给法庭作为参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