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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胡杨婷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以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犯罪,被团伙主要活动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经市级公安部门指定管辖,本案经市辖区、市级两级移送,最终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被告人左某某因经济困难,受理法院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提供援助。钱某某恶势力团伙涉及到犯罪系列犯罪案件中,与左某某有关的牵涉两件:2002年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左某某、黄某某、周某等人,因所经营的运输客车车牌被撬的事,与另一客运车队的售票员汪某发生冲突,事发时受援人左某某打了汪某一巴掌,左少某一拳将汪某打倒在地,致使汪某死亡。左少某被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钱某某与左某某均被办案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第二件是1998年因横埠镇和老洲镇镇政府领导打架引发钱某某聚众冲击老洲派出所事件,事发当晚的值班民警杨某某被参与冲击的人员殴打致左肋骨骨折。该案在事发当年相关部门业已作出了处理。
办案过程: 在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注意到受援人左某某是1968年出生,由此联想到以其本人的年龄,是否存在前科记录。于是,在前往市检察院复制卷宗之前,先行通过大数据查询到一个情况:左某某在2014年3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调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皖刑更1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裁定将罪犯左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如果不出意外,其将在2040年刑满释放,服刑结束时年七十二岁。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其因继续努力改造获得减刑能够缩短刑期,预期能更早出狱。但是因为本案刑事追究,根据刑法的规定,因漏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期获得的减刑将失效。与本案其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同,左某某是在2020年1月17日被从安庆监狱提押至本市看守所并被执行逮捕。
而因防控疫情的需求,2020年市看守所一直实行限量排号会见制度,每天只向律师发放六个会见号。这个份额根本不足以满足本市律师的会见需求。援助律师数次前往看守所,均未能成功会见被告人左某某。为免耽误办案进程,援助律师争取到市检察院的同意,先进行阅卷,阅卷后再与被告人左某某进行会见并取得其授权委托。
本案卷宗共计三十六卷,援助律师阅卷后,总结本案几项特点:
一是旧案重提:卷宗材料中至少三本以上是枞阳县公安和检察院的旧的材料。与左某某有关的两件涉案事实:殴打汪某致其死亡的事件,发生时间是在2002年,距今已过去18年。除拳击汪某直接导致汪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左少某被判刑以外,在场的钱某某、左某某也受到了刑事拘留,最终县检察院认为钱、左二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以批捕。公安机关对二人转为治安拘留处罚。另钱某某、左某某的姐夫左某祥前后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七万多元。聚众冲击老洲派出所事件,发生在1998年12月10日,事件发生后上级部门批示,以教育为主,主要的参与冲击人员均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两个案子在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均进行了立案受理,所以也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2003年已经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钱某某、左某某刑事责任的汪某家属,却再结案后十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地上访、四处控告。近两年由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长期盘踞当地的钱某某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这两个案子又被重新审理。此时,左某某已经在安庆服刑多年,与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关系不大,本次追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上述两个事件。
二是年代久远:1998年聚众冲击老洲派出所事件,至本案审理时已经过去22年。1998年案发地县公安局的卷宗材料还是以手写为主,部分字迹不太容易辨认。并且当年很多参与人员,有的已经去世。左某某对当年的事情,很多细节已经想不起来了。虽然根据卷宗中的证人证言,证实左某某冲进了派出所值班室并且打了值班民警杨某某,但左某某坚持声称当年自己到达老洲派出所,一直都没有下车。考虑到时隔久远,左某某也在监狱里多年,精神状况不佳,记忆力受到影响,应该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节。
2002年因撬车牌冲突在会宫打死汪某案,左某某目前的供述和当年卷宗记载却是完全一致。当年左某某扇了汪某一巴掌,但是这一巴掌并不是导致汪某死亡的原因。汪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左少某一拳将其打倒后脑撞击地面造成颅脑损伤致死的。事实经过非常清晰,证据充足详实。
三是定性之争: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一天的时间。左某某后因长期在狱中服刑,与钱某某团伙并无关联,未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所涉案件也就是上文中两起。庭审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是左某某是否应当被追究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汪某死亡案件中,左某某有加害行为,但不是导致汪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导致汪某死亡的左少某已经受到了刑罚处置,受害人家属当年也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左某某的责任,不应当再追究左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后,辩护人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提交给中院审判人员。但审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案件结果:2020年10月21日,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2014年3月19日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的思考:2020年10月28日,应左某某家属再三要求,援助律师再度前往看守所会见左某某。得知判决结果的左某某,精神状态不佳,表示要上诉,当时已经在着手准备上诉事宜。他对人生产生了绝望情绪,哭诉自己永远也出不来了。援助律师基于这个案子产生的内心触动,又带着复杂的矛盾纠结感。一方面,援助律师认同其中有一项犯罪应当被追究,左某某的漏罪判决符合法治社会罪案必究的准则;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努力获得减刑裁定,本来对重获自由之日充满期待,调动热情和全身的积极性来向善而行,却因这一次旧案追究化为泡影,往后的服刑恐再难用心。本案受援人所犯罪行并非十恶不赦,却因多重因素,距离回归社会的路发生偏离。左某某一案,有着鲜明的特点,与通常的刑事案例不同,但也并非孤案。法治社会建设中,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与罪犯自由期望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左某某的案例中表现尤为突出。如何调和这样的矛盾,有赖于法学理论的发展与未来法治机制的完善。